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某公安局民警在接到解救被绑架妇女的任务后,因与犯罪嫌疑人有私人关系,故意拖延出警时间,导致解救工作受到严重阻碍。最终该民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一名政府官员在得知有关部门即将解救被绑架妇女时,利用自己的职权向绑架者通风报信,致使解救行动失败。该官员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法律是绝不姑息的。作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依法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阻碍解救工作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容挑战,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