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劳工在中国就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委员有权受理。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一:某外籍员工在华工作期间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公正裁决。
案例二:一名外籍劳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在外籍劳工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会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首先,需要看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这是关键的一点。其次,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应准确把握法律要点,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