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的各类证据如下: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张某主张李某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提供了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的照片、视频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最终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王某与赵某离婚时,王某为争取孩子抚养权,提供了自己收入稳定、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包括工作证明、房产证明等,而赵某存在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的情况,法院综合考量后将孩子判给了王某。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如上述案例中,张某通过有效证据证明了李某的不良恶习,使得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占据优势。而王某凭借充分的抚养优势证据,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当事人应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