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以下情况下不成立: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2)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没有约定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后,公司以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在所谓的“试用期”结束后辞退小李是不合法的,小李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以完成特定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然而,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在此情形下,该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企业不能依据此无效的试用期来对员工进行考核或作出相关决定。员工对于这种不合法的约定应保持警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企业按照正确的法律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