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一般是会给到报案人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不一定会出具立案通知书,如果出具的就会给报案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报案人迟迟未收到立案通知书,后经询问得知案件已被立案但未出具通知书。报案人对此表示不解和不满,经过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最终向其补发了立案通知书。
还有一个案例,某报案人在报案后一直关注案件进展,不断催促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向其解释了不一定会出具的原因,但也表示会及时告知其案件处理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必须出具书面立案通知书这一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误解。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一定必然出具,但如果出具就应给到报案人。这既保障了报案人的知情权,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办案的规范性。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报案人的沟通解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产生。同时,报案人也有权了解案件的立案情况,若存在疑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询问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