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只要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监规,多次获得表扬,后经法院裁定减刑 1 年。
乙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狱中努力学习,获得多项技能证书,且有发明创造,经审核符合减刑条件,最终获得减刑。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减刑制度是为了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核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于罪犯而言,要想获得减刑,就必须真正做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法律是公正且严肃的,只有真心悔过、努力改造,才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减刑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