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市内搬迁有赔偿,工厂市内搬迁,证明公司和员工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去公司新的工作环境继续履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某工厂因发展需要在市内进行搬迁,部分员工认为新工作环境距离过远等原因不愿前往。其中一名员工小李在该工厂工作了 5 年,他与工厂就搬迁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经劳动仲裁,小李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起案例中,工厂市内搬迁确实导致了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小李不愿去新环境工作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他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类似搬迁等重大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权益,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和补偿,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此类情况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