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陈某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已搬迁。公司未与陈某协商一致便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导致陈某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陈某遂向公司主张赔偿,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相应的双倍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搬迁确实构成了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