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有下列形式:
1、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强制许可。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3、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案例一:甲在撰写学术论文时,适当引用了乙已发表作品中的部分内容用于论证自己的观点,且明确标注了乙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甲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案例二:某电视台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了其他媒体已发表的作品,但该电视台未指明原作者姓名。这种情况下,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在著作权限制的实际运用中,需要准确把握各种限制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边界。合理使用强调特定条件下的无偿自由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强制许可则侧重于使用者应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同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如在案例一中,甲的引用行为恰当,遵循了法定许可的规则。而案例二中电视台的疏忽导致侵权,这提醒我们在利用他人作品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著作权人也应明晰自身权利的边界和限制情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