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店的经理是能判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按摩店经理张某,长期组织店内多名按摩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巨额利益。警方通过侦查掌握相关证据后将其抓获,最终张某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李某担任按摩店经理,组织店内员工从事卖淫行为,且在组织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就范。后经司法程序,李某被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因涉及暴力行为加重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作为按摩店经理,如果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完全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其是否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一旦构成该罪,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同时,若存在强迫等恶劣情节,还会加重处罚。这也提醒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