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不让王某看孩子。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探望权,依法判决李某应协助王某行使探望权。
张某和陈某离婚后,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张某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
在这类案件中,直接抚养方往往忽视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探望权对于孩子的成长和不直接抚养方的情感需求都至关重要。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也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探望问题,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一方故意阻挠探望,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对孩子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应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确保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