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甲某创作了一篇对某法律法规的解读文章,其中大量引用了该法律法规的原文内容。后甲某对这篇文章主张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甲某大量引用法律法规原文的部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甲某对于其自己原创的解读部分,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乙媒体经常将一些时事新闻简单整理后就发布,并声称拥有著作权。
时事新闻由于其特殊性,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乙媒体不能仅仅因为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简单的整理发布就主张著作权,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