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甲是某国企的管理人员,在负责一项工程项目中,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将公款转移到自己的私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最终甲被认定为贪污罪。
乙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报开支,骗取公款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贪污罪的认定中,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要素。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转为己有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时,就符合了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也提醒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务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也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确保公正、准确地判定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