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部队军官未经批准,私自将部分武器装备用于非军事训练用途,导致在一次紧急任务中出现装备短缺情况,影响了任务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后果,最终该军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一名军职人员擅自更改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在操作过程中因不熟悉新用途导致装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50 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明确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有无未经授权的擅自行为。其次,需仔细审查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标准,比如战斗失利、任务受影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方面。最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以确保对犯罪的准确认定和惩处。对于军职人员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切不可因个人行为而给国家和军队带来严重损失,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