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与丙保持不正当关系,乙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判决甲给予乙相应的损害赔偿。
案例二:丁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对戊实施家庭暴力,戊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经调查核实,法院认定丁的行为违法且导致戊受到伤害,支持了戊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重要性。在案例一中,甲的重婚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乙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而案例二中,丁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更对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戊依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合理且应当得到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让有过错的一方为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