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要在登记地,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李先生和王女士户籍所在地均为 A 地,但两人长期在 B 地工作生活。李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时,就可以选择在 A 地或 B 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张女士要与身在国外且联系不上的丈夫离婚,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离婚的登记地和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准确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离婚相关程序。同时,了解并遵循法律规定,能确保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当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如何操作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