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A 公司对 B 有一笔到期债权,但 B 一直怠于行使其对 C 的债权,导致 A 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A 公司遂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要求 C 向其履行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B 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明显有害于 A 公司的债权,A 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是合理合法的。这也提醒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同时,债权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D 欠 E 债务,D 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E 得知后,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向法院申请撤销 D 的赠与行为。
在此案中,D 的无偿赠与行为属于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且该行为有害于 E 的债权,E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这表明,债务人不能随意处置财产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债权人也应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