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作为某国有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故意压低价格将国有资产出售给特定关系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身为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徇私舞弊,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且无法挽回,被法院以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刑。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国有资产的低价出售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程度。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同时,对于相关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处理国有资产,切不可为了私利而触犯法律红线。一旦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法律程序的正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