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化的驰名商标表现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
2.驰名商标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
3.司法认定是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案例一:某知名企业将其商标宣传为至高无上的荣誉象征,在各种场合过度强调其“驰名”地位,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了不恰当的认知偏差。
案例二:有企业利用所谓的“驰名商标”大肆进行广告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独特优势,以此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而实际上产品质量并不如其所宣传的那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将驰名商标异化为荣誉称号或单纯的营销工具,是对商标本质的歪曲。在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成为某些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利用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应正确认识和对待驰名商标,注重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而不是仅仅追求所谓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