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行使演绎作品版权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演绎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案例一:甲对某文学作品进行了改编,形成了一部演绎作品。但在未获得原作者同意且未标明原作信息的情况下就将其出版发行。原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甲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例二:乙翻译了一部国外的著作,在翻译作品出版时,未注明原作者和原作名称。后被原作者的代理机构发现并起诉,法院认定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演绎作品的相关问题上,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演绎人必须明确,虽然自己对作品进行了再创作,但原作品的著作权依然神圣不可侵犯。在行使演绎作品的权利时,要全面履行表明原作信息和获得原作者同意的义务,否则极有可能陷入侵权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同时,原作者也应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