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分公司签合同,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要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与乙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乙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甲公司遂将乙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分公司的行为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最终判决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分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丙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运作。丁公司依据合同向丙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支持了丁公司的诉求,判定总公司对丙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分配问题。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与总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法律联系。在签订合同前,合同相对方应当充分了解分公司的背景和总公司的情况,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因分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在发生纠纷时,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