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张某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数额较大。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出用于购买奢侈品,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目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他们本应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履行职务,却为了私利而违法犯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公款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秩序。同时,也提醒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