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短信做为证据符合条件的是具有效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法院是会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机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一方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对方与他人的暧昧短信,短信内容清晰且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法院在审查后,认定该短信证据有效,并结合其他证据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做出了相应判决。
还有一个案例,一方提供了手机中的短信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但由于未进行公证且无法充分证明短信未被篡改,对方对此提出质疑,最终法院未完全采信该短信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需谨慎对待。如上述案例所示,经过公证等程序固定的短信证据,其可信度和证明力往往较高,更易被法院采纳。而对于那些来源和真实性存疑的短信,可能无法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所以,当事人在准备以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处理和保存,以确保其证据效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短信证据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