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代写的遗嘱都是有效的,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张某在病重时请了两位朋友来代写遗嘱,但代书人写完后只有一位朋友和张某签了名,最终该遗嘱在遗产分配时被认定为无效。
李某的代书遗嘱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也标注了日期,但代书人忘记签名,导致该遗嘱也未能被认可有效。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性往往容易忽视一些关键细节。就如上述案例所显示的,一个小小的签名缺失或者要件不完整,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引发家庭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宜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来操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准确无误。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让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意愿和遗产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