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出版,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某主张该小说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在婚姻期间创作小说所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规定,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中双方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确保在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分配能够公平公正。
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王某研发出一项专利技术,并将其转让给了某企业,获得了一大笔转让费。离婚时,刘某提出该专利转让费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此案例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专利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刘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在处理这类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