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关系正常解除后,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有过错的,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了 5 年,后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向张某支付了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像案例中张某的情况,属于正常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而李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处理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在具体操作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