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丙作为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 3 个月。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保证责任,3 个月后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而债权人乙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提醒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采取相应行动,否则可能导致保证人免责,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A 公司向 B 银行贷款 500 万元,C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贷款到期后,B 银行在 6 个月后才向 C 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 C 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案例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B 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请求 C 公司承担责任,C 公司便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凸显了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重要性,以及债权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