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效力体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A 公司与 B 公司就一项合作进行洽谈,A 公司发出要约,B 公司随后作出承诺。双方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地点未作特别约定。B 公司的承诺到达 A 公司后,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受到合同的约束。
在这个案例中,B 公司的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其生效地点也根据法律规定得以确定。这很好地体现了承诺效力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照依法成立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甲向乙发出要约,希望乙能为其提供特定服务,乙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且该行动符合交易习惯和要约要求。此时虽然没有通知形式的承诺,但乙的行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此案例表明,当承诺不需要通知时,只要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相应行为,合同就会成立。这提醒当事人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在交易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