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不需经过同意但要支付报酬的情况: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案例一:某出版社在编写义务教育教科书时,使用了多位作者的作品,虽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未及时支付报酬,被作者们集体起诉,最终出版社败诉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一家广播电台经常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在播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发现后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广播电台被要求补齐报酬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这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虽无需同意但支付报酬是法定要求。如在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中,对作品的使用必须严谨且规范,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是对作者权益的基本保障。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他人作品时,不能忽视支付报酬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纠纷。这提醒相关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