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一、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应服从肖像权。
二、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约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一:某摄影师未经知名艺人同意,擅自将其拍摄的肖像作品用于商业展览并获利。该艺人发现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摄影师赔偿艺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甲公司委托乙创作了一组包含特定人物肖像的作品,双方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后乙未经甲公司同意将该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应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侵犯肖像权。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著作权人随意使用肖像作品而引发的纠纷,这就提醒我们要重视权利的边界。其次,对于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必须要清晰明确,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决和赔偿。同时,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肖像权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