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公证孩子抚养权是没有效的,公证处不会受理,只有离婚才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没有离婚,这种公证是没有意义的。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李某和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到公证处办理孩子抚养权公证,公证处明确告知他们这种公证无效。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了极大争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公证孩子抚养权确实是不被认可的行为。因为在未离婚的状态下,抚养权的归属并非处于一个确定且需要明确划分的阶段。就如同案例中的李某和张某,即便之前做过所谓的公证,在离婚时也无法以此作为确定抚养权的依据。只有当婚姻关系解除时,才真正需要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王某和刘某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一直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公证确定了孩子抚养权,在生活中对孩子疏于照顾和关爱。后两人离婚,王某拿出之前的公证要求获得抚养权,却因未实际尽到抚养义务而未被支持。
很多人可能存在误解,以为婚内公证了抚养权就万事大吉,但实际并非如此。法律更看重的是实际的抚养行为和对孩子的关爱程度。像王某这样,虽然有公证,但没有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在最终确定抚养权时也不会得到支持。这也提醒大家,抚养权不是一张纸就能确定的,而是需要真正用心去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