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维权: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2、股东提案制度。
3、累积投票制度。
4、加强股东知情权。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案例一:A 公司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利益。他们通过行使股东提案制度,提出了对管理层的质疑和改进建议,并成功引起了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最终促使公司进行了整改。
案例二:B 公司的小股东长期被公司管理层忽视其知情权,无法了解公司真实运营情况。该小股东依据相关法律,通过诉讼等方式,最终成功加强了自己的知情权,维护了自身权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小股东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和实际可行性。在具体实践中,小股东应熟知各项维权制度和法律依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果断采取行动,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应不断完善,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以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当然,在维权过程中,小股东也要注意合理合法,避免过度维权或采取不当手段,以免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