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的表现:
1、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的;
2、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的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的部分重要资产,并将其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乙公司的清算人在未完成全面清算的情况下,就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使得公司顺利注销,而众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清算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应尽的清算义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公司清算人的这种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也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践踏,同样需要为债权人的损失负责。公司清算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持忠诚与勤勉,任何试图逃避或违反清算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司清算的公正、公平与合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