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死亡的人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然而王某的儿子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世。王某儿子的儿子,也就是王某的孙子,提出要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可了其孙子的代位继承权,其孙子依法继承了相应份额的遗产。
李某的姐姐先于李某去世,后来李某也去世了。李某姐姐的儿子主张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其有权代位继承其母亲原本可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财产在家族血脉中的合理延续,避免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不合理情况。当出现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确保遗产能够依法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