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如下: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一:李先生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分配。在他去世后,其子女就依据这份公证遗嘱顺利地进行了财产继承。
案例二:张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便委托他人代书遗嘱,并邀请了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最终这份代书遗嘱也在遗产分配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进行操作。如公证遗嘱,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一定要确保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且所有程序和要件都完备。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在日后的遗产继承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同时,遗嘱人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遗嘱形式,以准确表达自己对财产分配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