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不出抚养费是可以探视的,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与是否可以探视子女没有必然联系,探视是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不能剥夺,但是如果女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中止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未支付抚养费但要求探视孩子,王某认为李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其探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未支付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同时责令李某尽快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赵某离婚,赵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在探视时对孩子态度恶劣,影响孩子情绪。张某向法院申请中止赵某探视,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也并非毫无限制。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剥夺其探视权,而应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抚养费。同时,若探视确实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另一方有权申请中止探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各方都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平衡好抚养与探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