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反诉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乙在诉讼过程中以甲未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为由提出反诉。经审查,该反诉符合以本诉为前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且与本诉有实质牵连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反诉。
丙诉丁侵权纠纷,丁欲提起反诉,但提出反诉的时间已超过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的期限,最终法院未受理丁的反诉。
在第一个案例中,乙提出的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这是反诉能够被受理的典型情形。反诉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一次性解决纠纷。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丁由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导致其权利无法通过反诉途径得到主张,这也提醒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反诉的时间要求,以免错失机会。同时,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提起反诉时,也要仔细考量反诉与本诉的实质牵连关系等要素,确保反诉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