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解除,除非该职工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某是一名怀孕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以其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法裁决公司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女职工处于孕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此时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与特殊时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女职工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李某是一家企业的哺乳期女职工,企业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此不服,将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定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判决企业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案例明确显示,企业无视女职工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权益的严重侵害。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有力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尊重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侵犯职工权益。而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等特殊群体,法律给予了相应保护,当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