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后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病假工资,但其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王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与公司产生纠纷。
李某实际工作年限为八年,在现单位工作了七年,患病后公司只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李某对此表示异议。
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待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否则即构成违法。对于医疗期的确定,应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准确计算,不能随意缩短或延长,以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依规行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员工也应清楚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