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
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一:患者王某在某医院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王某起诉医院。医院在诉讼中未能充分证明自身无过错,最终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定医院承担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就医过程中认为自身受到损害,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无法有效证明其无违反诊疗规范等过错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被推定有过错。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减轻了患者的举证压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需证明受害事实和侵害主体。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法律也应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医疗纠纷情况,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