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有人行使专利权的形式如下:
1、约定优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A 公司与 B 个人共同拥有一项专利,双方未对专利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A 公司未经 B 同意,擅自将该专利排他许可给 C 公司。B 得知后,认为 A 公司侵犯了其权利,遂将 A 公司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A 公司不能擅自进行排他许可,而应取得 B 的同意。专利权共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项专利,他们之间也没有约定如何行使专利权。甲未经乙和丙的同意,私自实施该专利并获取收益。乙和丙发现后,要求甲分享收益。
在此情形下,甲虽然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乙和丙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专利共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利益,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就破坏了共有的法律关系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