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行一般性的测试、试验、加工、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行领导和后勤支持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在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在工作期间,甲对某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作出创造性贡献,最终成功申请了专利。然而,该公司认为专利应归公司所有,因为甲是在执行公司任务且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双方产生争议。
乙是一位独立发明家,他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完成了一项独特的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后来有公司声称乙在发明过程中使用了他们的一些数据,要求共享专利,乙对此予以否认。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专利法》规定,由于甲是执行本单位任务且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归单位,这是明确的职务发明创造情形。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乙作为独立发明家,在没有利用他人单位条件且是凭借自身努力完成发明的情况下,其对专利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利。他人公司的主张若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是难以成立的。专利的归属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判断,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