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不一定能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根据实际借贷事实确认,而且借条仅是重要证据之一,是证据就必须接受合法性、客观性、合理性的检验。
如借条系伪造的,则借款关系不成立。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声称李某欠他一笔钱,仅拿出了一张借条,而李某否认这笔借款的存在。经调查发现,借条上的签名系王某伪造。最终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另一起案例中,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还钱,有借条为证,但赵某提出该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有相关证据支持。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借贷关系存在瑕疵,需进一步核实。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简单认定债务的成立。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都需要仔细审查和判断。如案例中王某伪造借条的行为,显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赵某提出的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情况,也提醒我们在认定借贷关系时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不能片面依赖单一证据。只有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才能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债权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