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赔偿的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曾是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甲违反协议入职了一家竞争对手公司,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高额违约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甲的过错程度、原公司的损失等因素,判决甲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乙为某企业高管,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自行创业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原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违约金时,充分考量了乙的收入水平、竞业行为的危害性等,最终确定了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违约金数额。
在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约定赔偿的违约金的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一方面,会审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比如是否故意、持续时间等。另一方面,也会关注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包括商业秘密的价值、市场竞争受影响程度等。同时,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等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这样的综合判断,旨在既能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加重劳动者的负担,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司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