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李某抚养。后来王某发现李某身患重病,已无力照顾孩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时孩子判给了陈某,但张某发现陈某经常虐待孩子,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张某据此起诉变更抚养权并获得成功。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判断。如案例一,当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请求且大概率会得到支持。而案例二则明确显示,若存在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依法争取到抚养权。当然,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证据的充分与否也是关键因素,当事人应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及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