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如下: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A 市有一块国有土地准备出让,政府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众多企业参与竞标,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实力雄厚的甲公司成功中标,获得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B 县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乙,通过与丙协商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完成了转让手续。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公开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上述 A 市的案例,通过公开招标让有实力的企业获得土地,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协议方式则相对灵活便捷,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即可,像 B 县案例中乙和丙的转让行为。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转让合法合规,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