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1、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建构累犯制度是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现实需求。
3、建构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陈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经审查,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终陈某被依法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累犯制度在此体现了其重要性,通过对陈某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其再犯行为的严厉惩治,也彰显了累犯制度在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警示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不满五年,张某又因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此案例中,张某虽然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但仍在累犯规定的期限内,属于累犯情形。这表明累犯制度的严谨性和全面性,不因其之前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通过对张某从重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累犯制度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告诫人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