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如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来在申请专利时,即便在展出后有部分技术细节被公开,但根据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该公司成功获得了专利。
案例二:一位发明家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期间成果内容被他人得知。后续申请专利时,因为符合例外情形,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得到了认可。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这些例外情形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如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这就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实。在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的首次发表,也需要对会议的性质和级别等进行准确界定。而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情形,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充分证明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保护。总之,这些规定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运用时,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来进行操作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