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王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事故后,对方支付了医疗费等部分费用。王某所在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但单位认为对方已支付部分费用,便不愿再承担相应待遇。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
在这起案例中,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尽管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部分费用,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按规定执行,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待遇。王某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保障了自身权益,这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李某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对方进行了一定赔偿。然而,单位以对方已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误工费等费用。李某据理力争,指出工伤保险待遇应依法执行。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情况。单位的观点存在错误,不能将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简单混为一谈。李某坚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者应清楚自身的权利和待遇,依法依规争取应得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