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 公司为了赶一个项目进度,连续几个月要求员工每日加班超过三小时,员工们虽有怨言但也无奈照做。后有员工身体出现问题,向公司提出抗议。
B 企业经常安排员工加班,且不与员工协商,也不考虑员工的身体健康,每月加班时长远远超过三十六小时,引发员工集体不满。
在上述案例中,A 公司和 B 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的规定。企业不能单纯为了生产经营而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并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面对这种不合理的加班要求,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长,避免陷入法律纠纷。